你的言行,法治的身影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6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2016年6月25日)
喻中
尊敬的各位老师,尊敬的各位家长,亲爱的各位同学:
今天,依照首经贸法学院的习惯法,我们在这里举行2016年毕业典礼,祝贺并欢送首经贸法学院今年毕业的各位本科生、研究生。这个毕业典礼是一个仪式,同时也是一道清晰的分界线。在此之前,你是首经贸法学院的学生;在此之后,你是首经贸法学院的校友。在此之前,你主要在课堂上学习法学;在此之后,你将在实践中学习法学。从课堂上的法学转向实践中的法学,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课堂上的法学,你已经体验过、经历过。课堂上的法学通常都有教科书。课堂上的法学注重讲授概念、分析特征。课堂上的法学一般都有标准答案。课堂上的法学习惯于把法律条文作为学习的核心内容。课堂上的法学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自足的、严谨的甚至是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甚至具有某种美学风格,譬如,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对称性,不同层级的规范之间在效力等级上构成的金字塔形,等等。
然而,实践中的法学,可能会呈现出另外一些特征。实践中的法学通常没有标准教科书,原因在于,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你在实践中碰到的很多新问题,还来不及写进教科书。你在教科书中学到的法学知识,很多都是数十年来、数百年来甚至是数千年来的人类交往经验的总体、提炼、抽象与概括。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新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无法预料。譬如,一个律师在走进法院之前,他身上穿的裤子是完好的,但是,当他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裤子破得不成样子,几乎成了一个半裸的律师。这是怎么回事?是裤子质量有问题,还是另有原因?教科书上有这样的问题吗?至少现在还没有。但是,这却是一个律师、一家法院、一些法官最近遭遇的真实问题。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这种问题,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教科书上习惯给出的标准答案。面对实践中的法学问题,既需要实践理性,更需要技艺。
实践中的法学当然会高度尊重法律规范。但是,适用哪一部法律、适用哪一个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一定的选择空间。即使适用的法律条款足够确定,对这个法律条款的解释通常也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你当然知道,处理案件要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政治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宗教的因素、风俗习惯的因素,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一个案件的走向。一个案件到底该怎么办?一个法律问题到底该怎样解决?课堂上的法学提供的答案是:案件事实要清楚,适用法律要正确。但是,实践中的法学问题常常不会如此简单。案件事实如何确定,法律规范如何解释,都是动态的、复杂的,常常会受到法律规范之外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影响。
各种各样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你可能会想,这里面是否有腐败?有没有对于司法的干涉或干预?这样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更值得你注意的是,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通常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单纯的法律问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总是与政治、经济、宗教、习惯相互关联。这不是新常态,这是老常态。以前是这样,现在是这样,今后也是这样。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如果你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你能不考虑特定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么?“政治正确”的要求,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
在实践中,你需要语境化地思考法学问题。你需要根据特定的时间、空间、势态、格局去思考法学问题。实践中的法学总是比课堂上的法学更丰富多彩。课堂上的法学是基础训练,相当于建筑学原理。实践中的法学是原理的具体运用,是技术,也是艺术,相当于根据特定的地形、地貌、土质、气候等因素修建一所房子。相对于课堂上的法学,实践中的法学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实践让课堂上的法学变得更加饱满。
今天的毕业典礼,意味着你修完了课堂上的法学。接下来,你将开始新的法学之旅,那就是实践中的法学。实践中的法学就是真实世界中的法学。希望你在实践中,在真实的世界里,好好学习。在这里,学与习是有差异的。孔子讲的“学而时习之”,已经区分了学与习。走向实践中的法学,既要学,更要习。你在实践中的法学成绩,主要体现为办案能力,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大部分都是“习”来的知识与学问。希望你“学而时习之”,既习焉,又察焉。在真实的世界里,读懂社会运行的真实规则。在真实的世界里,发现真实的法治。真实的中国法治,正是通过你在实践中的言与行汇聚起来的。
各位同学,在此时此刻,请问问你自己,你是谁?你到底是谁呢?你是首经贸法学院2016届毕业生。这个身份意味着,你是首经贸法学院派驻到这个时代的法治使者。即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就是你作为法治使者的书面证明,请随身携带,请妥善保存。希望你以自己的言与行,持续不断地向这个时代、这个真实的世界传递法治的信息。英国诗人威廉·布莱克写道:从一粒细沙看出一个世界,从一朵野花看到一座天堂。我的期待是,从你一个人的言行中看到法治的身影。这就是法学院留给你的毕业赠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