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玲律师应邀在《模拟法庭竞赛实训》课堂开展主题为“律师会见与调查取证”的授课。课堂中,刘玲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深入的分析,详细讲解了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律师会见和调查取证环节,讲述了其中的法律实践经验及其对律师提出的挑战。
律师会见:搭建沟通桥梁,保障被告人权利
课程伊始,刘玲先给同学们讲了几个律师会见中的小故事,让大家对律师会见有了直观的认识。她提出,阅卷、会见与开庭(提出辩护意见)是律师辩护工作的三大板块,其中律师会见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会见的核心是保障被告人与律师的面对面沟通,从而充分行使辩护权。她还介绍了律师会见权的法律依据、会见时间以及不同案件中的会见方式。普通案件中,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特定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律师会见则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时,可由两名辩护律师共同会见或单独会见,也可带律师助理或翻译人员协助会见。会见过程遵循“看得见却听不见”的原则,即不得被监听但可被监视。不同阶段的会见任务各有侧重,侦查阶段主要了解情况,告知法律及商定辩护方案;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核实证据,沟通辩护方案,确定是否认罪认罚;审判阶段则包括核实证据及沟通辩护方案,开庭前后会见则有特殊使命。
刘玲强调,律师会见需遵循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提前制作《会见提纲》,明确沟通内容,并在会见中把握主动性。会见笔录是律师履职的重要证明,每次会见都应制作并妥善保存。另外,律师会见中可能存在诸多风险,新手律师需要特别关注。
调查取证:权利与风险的博弈
刘玲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尤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关键证据。律师通过积极取证,可打破控方证据链条,推动无罪或罪轻的认定。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面临多重制度性约束,如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证需经司法机关许可并获得本人同意,同时还会面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潜在风险。
刘玲结合案例分析指出,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平行取证”模式,反映了“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两种思维的碰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活动需在制度夹缝中寻找突破,既要善用法律赋予的空间构建积极辩护体系,又要注重取证程序的规范性,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证人书面确认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在捍卫当事人权益与规避职业风险间寻求平衡。
刘玲的分享为法学生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为大家深入了解我国刑事辩护的复杂性提供了窗口。
课程最后,刘玲为课程中积极回答问题的同学赠送了其著作,高洁老师为刘玲律师颁发授课证书并合影留念。
《模拟法庭竞赛实训》课程不仅是让学生们掌握模拟法庭竞赛的规则与技巧,更要让学生们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控辩实务工作,亲身模拟实战,培养学生们的实践能力。本课程将持续邀请资深实务专家授课,作为联结从法学院到实战场的纽带,致力培养“胸怀正义信仰、手握实战利刃”的新时代法治人才。
文:张路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