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细则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答辩细则。
一、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论文检测。具体标准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南(试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2. 博士论文评阅专家由五名本学科的校外博士生导师或教授(相当职称)组成。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须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不予进入答辩环节。
3.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与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采取分类评阅。
对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学术学位论文由学校委托第三方组织,专业学位论文由学院负责组织,评阅专家为两人,均为校外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一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须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不予进入答辩环节。
二、答辩管理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分类进行答辩。
2.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秘书、答辩时间与地点等,其中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学院可以委托相关老师组织。
三、答辩委员会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博士生导师和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不少于三人,校外专家不少于两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须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一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名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并公示。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2.学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硕士生导师和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不少于三人,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答辩设秘书一名。
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答辩程序
1. 申请。学生在答辩前需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答辩申请,系统已将科研成果与答辩申请进行关联,科研成果未满足要求的学生将无法完成答辩申请的提交。
通过论文双盲评审的申请人需在系统中提交答辩申请。其中,对于通过论文评审但科研成果未满足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得进入答辩环节,论文评审结果有效期保留半年。若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内未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2.提交论文评阅书及《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答辩时,将论文评阅书、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至答辩委员会,经主席签字后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3.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4.表决。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5.评优。答辩完成后,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所有委员对参加答辩的论文充分发表意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优。
五、硕士论文公开答辩的特别规定
1.公开答辩的论文。学位论文第二次查重检测通过的,或通过评审但存在一票评审不通过意见,或两票评审成绩均低于65分(含)的,需进行公开答辩。
2.公开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统一聘任5名校外专家组成。
3.参加公开答辩的论文不得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其他事宜参照本细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六、答辩费用
学生初次申请参加论文答辩产生的答辩费用由学院负担;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参加答辩所产生的答辩费用由学生自己负担。
七、问题论文指导教师的责任
1.问题论文的范围。问题论文包括论文相似百分比大于等于30%的学位论文、论文相似百分比大于15%但小于30%的学位论文,或者答辩通过后在学校、北京市、教育部等单位组织的抽查中被判定为问题论文、不合格论文。
2.在年度招生指标确定前出现的问题论文,在本年度核减该论文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在年度招生指标确定后出现的问题论文,在下一年度核减该论文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
3.核减的指标数量原则上与问题论文的数量相同。问题论文是学术学位论文的,按照相同指标同时核减该学科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指标。
八、其他未尽事宜,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准。
九、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