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科生指导工作中表现突出、深受学生好评的导师,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鼓励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本科生指导工作,依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任法学院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优秀本科生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生意见,并根据下列标准,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1.为人师表,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帮助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道德和良好学风。
2.为学生制定的学习计划目标明确,详实可行,能根据学生差异性和学习阶段性特征制定学习计划,学习计划能得到有效落实。
3.辅导学生学业,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学生安排学习进
程,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按学校要求指导学生独立完成科
研项目、毕业论文(设计),为学生的科研活动提供指导帮助。
5.指导学生学业学习思想,指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
6.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指导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第四条 评选优秀本科生指导教师应根据以下要求,对其工作实效进行全面考察,并作为入选的重要依据。
1.指导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
2.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挑战杯”等各类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3.帮扶学生就业创业,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增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并取得显著成果。
4.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学科竞赛,并取得显著成果。
5.指导学生考研升学、出国深造,并取得显著成果。
6.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获评校级优秀。
第五条 指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评优秀本科生导师。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本科生导师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受到其它行政处分。
3.担任导师期间,被指导的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导师期间,出现师德失范现象。
第六条 评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本科生导师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参评教师应根据学院要求提供其指导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经综合评审,确定优秀本科生导师获奖名单。
第九条 获得优秀本科生导师的教师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8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