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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等6部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每年度学业奖学金具体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名额,平衡考虑年级的差异、学术型与专业博士型的差异后予以确定。

  第三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体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立宗旨和目标,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第四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当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的通知开展,如细则条款与学校通知条款存在冲突,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法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委员、分团委书记、研究生辅导员组成。

  第七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八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人员范围、参评基本条件依学校规定执行,符合参评范围的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依据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申请人成果级别认定参照学校科研管理规定执行,普通期刊不加分。

  第九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老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依据综合成绩进行排名,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平均学习成绩*40%+科研成绩*60%。

  平均学习成绩计算规则为:平均学习成绩*40%。平均学习成绩包含学生学年所学所有必修、选修课程(英语成绩不计入)。

  科研成绩计算规则为:科研加分/30*100*60%。科研成果加分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修订期刊目录的通知》评定。

  科研成绩上不封顶。

 期刊类型

 独立完成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四作者

 及以后

  中文A+

  240

  144

  96

 

  5

  120

  72

  48

  中文A1

  120

  72

  48

 

  4

  60

  36

  24

  中文A2

  60

  36

  24

 

  9

  30

  18

  12

  中文B1

  30

  18

  12

 

  3

  15

  9

  6

  中文B2

  15

  9

  6

 

  2

  7.5

  4.5

  3

  中文C

  10

  6

  4

 

  1

  5

  3

  2

  第十条 新生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入学综合成绩排名。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25日开始实施。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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