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在校学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在校学生是指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活动包括:
(一) 自己单独创作完成法学论文;
(二) 合作完成法学论文。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本科生自己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不少于2000字的法学论文;如果申请人符合学校转专业的规定,在其转专业之前投稿、转专业之后才刊登的法学论文,申请时还具有我校学籍的,可依本办法获得资助。
(二)研究生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核心期刊杂志上发表的不少于3000字的法学论文;对于在读期间投稿、毕业后刊登的法学论文,不能获得资助。核心期刊的范围以我校科研处所公布的范围为限。
(三)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必须为具有我校学籍的法学院学生。
(四)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作者身份须标明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或本科生”字样。
(五)发表论文的报刊杂志必须为正刊。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 本科生在一般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每篇资助不超过1000元;
(二) 本科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每篇资助不超过2000元;
(三) 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每篇资助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资助程序
申请法学院科研资助的学生,根据资助金额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在论文发表之后1个月内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申请: 1、刊登所发表论文的杂志; 2、杂志社开具的版面费发票; 3、书面资助申请。
(二)资助金额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分两步进行: 1、在论文发表前,持杂志社拟刊登论文的用稿通知,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资助申请,预借支票; 2、在论文发表后的1个月内,向学院办公室提交刊登所发表论文的杂志和杂志社开具的版面费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获得资助的作者,须对其科研成果的著作权负责。如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律追回资助款项,并将其不端行为记于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实施。
法学院
201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