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学术学位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科学研究训练,拓展研究生科学研究的深度,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根据学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鼓励跨学科、跨学院研究生组成团队申请项目。
第二条 科技创新项目执行期最长为两年,可提前结项,但不得延期结项。项目由研究生院和学院共同负责。
第三条 申报人(含负责人和全部参与人)应为在校全日制非定向一、二年级学术型硕、博士研究生。
每个项目组应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请;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项目的申请;在研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项目;在研的项目组成员最多参与一个新的项目申请,且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四条 科技创新项目的选题要体现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基础研究要紧密追踪国内外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前沿和动态,着力推进科研创新,力求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力求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科技创新项目可以在学院提供的年度项目建议选题范围中确定,也可以由申请人结合自己的学术专长和研究基础选择申报。项目名称的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简明,避免引起歧义或争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由学院组织的答辩委员会专家通过现场答辩、评议后按照研究生院下达的相关指标数确定拟立项名单,并向研究生院推荐,研究生院负责对拟获批的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最终名单。
科技创新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资助内容和金额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公布,按照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七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状态变更时,项目终止,或按照顺序变更项目负责人,并补充项目组成员。负责人必须按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研究工作,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给予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通过答辩形式进行。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团队人员参与情况、项目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结项可采用学术成果和专业案例两种形式。
采用学术成果形式结项的,博士生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成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且导师(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中文B2类级别期刊上或国际B2类级别期刊上发表一篇与本项目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硕士生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成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中文C类级别期刊上或国际C类级别期刊上发表一篇与本项目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
采用专业案例形式结项的,结项成果标准应达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库建设及管理办法》(首经贸政发〔2020〕7号)中入选校级案例库标准。
第十条 获学术学位研究生项目资助的研究成果须注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字样,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十一条 项目结项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项目申报人须向学院申请结项。
学院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答辩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未申请结项或结项考核不合格的,不计入创新实践学分和评优评奖计分,取消项目负责人在校期间申请其他研究生项目的资格,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和硕博连读。在研的学术学位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学术新人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