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法学院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和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默默奉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一线教师,设立法学院“教学贡献奖”。
第二条 本次“教学贡献奖”面向法学院全体在编任课教师,奖励名额为6名,若排名并列则予以同等奖励。依据本方案的评分标准,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前6名即获得“教学贡献奖”。
第三条 评分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在全院排前5名者,30分;6-10名者,20分。
(二)“学评教”成绩在全院前5名者,30分;6-10者,20分。
(三)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20分,指导小组成员15分;获得校级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15分,指导小组成员10分。
(四)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者,15分。
(五)获得北京市级教育、教学奖项(含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精品教材等)及教改立项者,负责人20分,参加人15分。
(六)获得校级教育、教学奖项(含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精品教材等)及教改立项者,负责人15分,参加人10分。
第四条 奖励每位获奖教师获得2000元奖金,并向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本方案评分标准所涉及的内容:除了“学评教”成绩为教务处提供的2012-2013学年成绩外,其余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取得。
第六条 2013年度发生教学事故的,取消本次参评资格。
第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方案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