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学贡献奖”实施办法
——2018 年 5 月再修订
——2016 年 9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法学院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和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默默奉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一线教师,设立法学院“教学贡献奖”。
第二条 “教学贡献奖”面向法学院全体在编专任教师,奖励名额为全体专任教师的10%,若排名并列则予以同等奖励。依据本方案的评分标准,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前 10%即获得“教学贡献奖”。
第三条 评分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在全院排前 5 名者,30 分;6-10 名者,20 分。
(二)“学评教”成绩在全院前 5 名者,30 分;6-10 者,20 分。
(三)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 25 分,指导小组成员 20 分;获得市级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 20 分,指导小组成员 15 分;获得校级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 15 分,指导小组成员 10 分。
(四)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者,15 分。
(五)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得结项优秀者 25 分;指导学生参加市级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得结项优秀者 20 分;指导学生参加校级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得结项优秀者 15 分。
(六)获得北京市级教育、教学奖项(含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微课、在线开放课程、精品教材等)及教改立项者,负责人 20 分,参加人 15 分。
(七)获得校级教育、教学奖项(含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微课、在线开放课程、精品教材等)及教改立项者,负责人 15 分,参加人 10 分。
第四条 奖励每位获奖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本方案评分标准所涉及的内容:除了“学评教”成绩为教务处提供的当学年成绩外,其余均为当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取得。
第六条 当年度发生教学事故或出现师德问题者,取消本次参评资格。
第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方案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