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2018 年 9 月再修订
---2016 年 9 月修订
为充分帮助我院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升培养质量,实现分类培养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导师制是指以帮助学生学业发展、健康成长为目的,聘请专任教师担任导师,指导本科学生合理安排各种学习活动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选任条件:
(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在岗专任教师。
(二)熟悉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三)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四)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选任程序:学院统筹安排名单及其拟指导的专业、学生人数等。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向学生介绍专业培养计划、专业要求、专业内容、专业方向及发展趋势等。
(二)指导对学生进行选课及辅修、修读双学位;介绍学习方法和经验。
(三)指导学生规划、设计未来的职业生涯。
(四)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和毕业论文写作。
(五)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业实习及学科竞赛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六)及时向学院反馈学生就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第六条 指导方式
多种方式指导学生,每学期不少于三次,每次指导要有记录,并有学生和指导教师的签名。
第七条 导师聘期
(一)一旦确定了某个学生与导师之间的指导关系,原则上导师指导该学生至毕业。
(二)指导过程中,经学生书面申请,可以更换导师;经导师书面申请,可以提前终止与其所指导的全部或者部分本科生的指导关系。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待遇
(一)工作量:每指导 1 名学生按 10 课时/年计算工作量。
(二)报酬:对指导教师按所指导学生人数给予专项资助。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管理
(一)指导教师的工作由学院院长直接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协助管理;
(二)建立指导教师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指导教师工作会议一次,交流经验,提高指导能力,对有关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条 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办法(试行)》进行评选。
法学院
2014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