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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学贡献奖”实施方案---2018年5月再修订

发布时间:2018-05-17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法学院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和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默默奉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一线教师,设立法学院“教学贡献奖”。

  第二条本次“教学贡献奖”面向法学院全体在编任课教师,奖励名额为5名,若排名并列则予以同等奖励。依据本方案的评分标准,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前5名即获得“教学贡献奖”。

  第三条 评分标准

  教学工作量在全院排前5名者,30分;6-10名者,20分。

  “学评教”成绩在全院前5名者,30分;6-10者,20分。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25分,指导小组成员20分;获得市级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20分,指导小组成员15分;获得校级奖项者,指导小组组长15分,指导小组成员10分。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者,15分。

  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得结项优秀者25分;指导学生参加市级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得结项优秀者20分;指导学生参加校级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得结项优秀者15分。 

  获得北京市级教育、教学奖项(含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微课、在线开放课程、精品教材等)及教改立项者,负责人20分,参加人15分。

  获得校级教育、教学奖项(含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微课、在线开放课程、精品教材等)及教改立项者,负责人15分,参加人10分。

  第四条 奖励

  每位获奖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本方案评分标准所涉及的内容:除了“学评教”成绩为教务处提供的当学年成绩外,其余均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取得。

  第六条当年度发生教学事故或出现师德问题者,取消本次参评资格。

  第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方案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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