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来临之际,法学院宪法学教师张鹏带领相关专业的研究生陈名利、孙健、陈若尘、李凌云、沈晴雯,探望走访了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亲历者、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廉希圣教授。廉老精神矍铄地讲述82年宪法起草工作的经历,介绍1982年宪法的发展,追忆港澳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以及自己青年时代为日本战犯担任辩护律师的经历,令大家在寒冷的冬日如沐春风。
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亲历者廉希圣教授采访纪实
1982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
张鹏:廉老师,宪法日就要到了,您是参与过82年宪法起草工作的,又是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是历史的见证人,可否介绍一些相关的情况?
廉希圣:我国一共有四部宪法,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和75年宪法的制定,是没有专家参与的。54年宪法虽然吸收了专家参与,比如许崇德教授,但也只是做些资料收集的工作。而不像82年宪法起草时,我们都参与了讨论。
我参加82年宪法的起草,主要在大会堂的秘书处,一共搞了两年。当时在学校不坐班,但在秘书处得坐班。这2年时间,我收获蛮多。参与了讨论,接触一些内情。虽然是打工,做具体工作,比那些单纯参与讨论的人,接触的还是要多一些。
82年宪法,总体上看,还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之所以加上“比较”二字,就因为还有完善的余地。不排除宪法以后还要改,有改的空间。
这部宪法比较好,有几点值得肯定。
第一点,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75年宪法之所以不好,因为75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是错误的。82年宪法纠正了这一点,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是对的。
第二点,82年宪法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其中有些条文就是改革的产物,没有改革,不可能规定这些条文。拿个体经济来说,以前是要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的。82年宪法不是这样看待,给个体经济一定地位,允许它存在和发展。这个条文的形成,就是改革的产物。另外像中外合作、中外合资,过去没有这些东西。宪法体现了对内对外的改革开放。所以它的指导思想是对的,基本精神是对的。
和以前几部宪法相比,82年宪法增加规定了许多内容。当时在起草时,曾经想过能不能不要序言。我记得当时有个大胆尝试,在结构上作了个改革,宪法草案的前5稿没有序言。后来发现不行,有些话要说,但不便规定在条文之中,于是又回到序言。这个序言,我记得最开始好像是胡绳的手笔。
82年宪法在章节的顺序上也做了一些调整。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表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在结构上也更符合逻辑,宪法总纲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然后就是人民有什么权利义务,接下来是国家机构,这样的逻辑就对了。
李凌云:能不能谈谈82年宪法有哪些亮点?
廉希圣:所谓亮点,就是比较新的内容。比如,总纲第31条增加了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增加这个条文的背景是,邓小平在与撒切尔夫人谈香港问题,谈得很不愉快。英国人认为根据条约香港本来就是他们的,没什么可谈。但是,由于新界99年的租期快到了,英国找上门来,主要是想谈这个问题。英方不知道共产党会怎么办,这是他们担心的一个问题。
这种情况引起香港投资人包括外国投资人的忧虑。政治前途不明确,导致社会动荡,影响了香港经济。英国因此决定摸一下共产党的底,就来和邓小平谈了。邓当时未提及一国两制,只是提出可以保留香港固有制度,这样英国放心了。后来发展成一国两制。
中英谈判后,发布的公报很低调。香港很敏感,从字里行间感觉不妙。一夜之间,香港动荡。市民抢购超级市场的食物,想移民、外逃。资金外逃很容易,香港没什么审批手续。但房子带不走,他们就卖,房屋价格一下子跌到低谷。我们学校有一个老师,很有政治眼光,当时在香港买了一套大房子。
张鹏:对政治看的清楚。
廉希圣:邓小平与撒切尔谈时,撒切尔的立场很清楚,即他们占领香港有3个条约作为依据,如果中国人认为条约不好,可以修改。邓小平是不接受这个观点的。小平说,谈判不是说修不修改条约的问题,中国对这几个条约是根本不承认的,我们打算在适当时候收回香港,请英国政府予以配合。态度很强硬。小平还说,如果英方继续坚持这一立场,设置很多障碍,我们将重新考虑收回香港的时间和方式。撒切尔很紧张,一出大会堂门口就摔跤了。后来有人问她怎么摔跤了,她回答说当时一边走就一边想,邓小平怎么这么厉害。门外一两百记者都等着采访撒切尔,但只有香港记者拍下这镜头,传回香港,说这是撒切尔代表列祖列宗向中国人下跪。这是一段趣闻。
宪法第31条没有用“一国两制”的说法,实际上就是“一国两制”的意思。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法律规定。31条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我们要收回香港的愿望,而是要用什么办法收回香港。历史上,要求收回香港的愿望是有的,但没有什么办法。要把社会主义搬到香港去,香港人都跑光了,就怕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第31条起的作用还是很大的。中英谈判时,英方提出你们收回香港有什么法律依据。我们说,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有12条很详细的方针政策。英国人不信这个,觉得中国的政策“初一十五不一样”。他们相信法律。于是我们把宪法第31条搬出来,虽然笼统抽象,但他们认这个。
再有一个变化就是,在宪法条文的安置上,82年宪法做的比较好。比如说外国人的居留权,现在写在总纲里,之前写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这就有点不伦不类。外国人不是中国公民,那样写逻辑上有点不顺当。毛主席说过,搞宪法就是搞科学。这一点就不科学,应该调整。
还有一部分变化大的,就是“国家机构”这一章。一个问题是关于设不设国家主席。这个不是一下子就拿定主意的。在修宪的过程中,邓小平接见外国人时,说过这个问题,说设不设国家主席还不一定。后来还是设了。
当时,我在秘书处工作的时候,外交部强烈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因为在外交礼仪上没有国家元首不好办。比如说,来一个外国总统,谁去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去接待,咱们认为是国家领导人,可以接待,或者国家总理也行。如果人家挑刺,就有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中国看是国家领导人,在他们来看,无非就是一国的议会议长,地位不对等。另外还有一些职权的行使,也不太适合,比如接受外国使节呈递国书。
我们多年以来有一个说法,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可是怎么个结合法?所以外交部特别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我们还是恢复了,但不是简单恢复,和以前不太一样,在当选年龄上提高了10岁,以前是35岁以上,现在是45周岁以上。增加了10岁,更符合中国实际。
另有一个职权变化就是,国家主席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原来是谁当主席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毛主席召开的次数最多。毛主席很多著作都是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的,例如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文章。毛主席不当主席后,其他国家主席就很少召开这个会议了。
还有一个变化,以前谁是国家主席,谁就统帅三军。现在把这一职权分给了中央军委主席,这也算一个亮点。中央军委这一节就两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原来没有这个。据我所知,关于军委主席的条文怎么写,最后是由邓小平亲自拍板的。中央军委和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还有一个不同,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都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但宪法没有讲中央军委主席需要报告。我们的理解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涉及军事秘密,也不好拿到全国人大公开讲。
关于国务院,82年宪法增加了总理负责制。原来国务院做决策,是总理和副总理画圈,形成决策,实际上没人负责。现在所有的事情都由总理负责,这是对总理职位的特殊要求。另外,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增加了审计长。此外,还增加了国务委员。一开始,外国人搞不清楚国务委员的级别。外交部专门就国务委员的级别等事项给各国大使馆发了一个照会,说我们的国务委员相当于副总理。
在国内,当时有些误会,有人认为是为了精简副总理,安排成国务委员,原来我们的副总理人数确实也太多了。起草82年宪法时曾想过,就副总理人数作出规定。国务院不太同意,认为这一下就写死了,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国内误以为国务委员是为从副总理位置上精简下来的人所作的一个安排,并无实权,其实不然。国务委员是参与决策的,国务院形成决策的形式就是开会,一个是全体会议,另一个是常务会议。常务会议是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各部部长是没资格参加的。
张鹏:当时设立国务委员,是因为其他国家有这一职位,还是因为怕副总理太多,但在这个级别上又确实需要这些人,干脆设立一个别的职务,以便灵活掌握?
廉希圣:有这一因素,14个副总理太多了,比如要精简成4个,那本来属于其他10个人负责的工作怎么办呢,都让这4个人管?其实,国务委员的安排是重要职位,公安部长、国防部长等都是国务委员兼任的,他们主要就分管这一领域的工作。
张鹏:目前的公安部长等还是国务委员兼任的,级别已提高副国级了。
李凌云:那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到底有没有区别?
廉希圣:二者都是副国级,但还是有区别,二者掌管的事务不同,副总理有各种分工,国务委员的事务更专一些。
张鹏:有点类似这样,某部具有相当重要性,把部长级别提升了。
廉希圣:对,是这个意思。但是我们解释了,他们相当于副总理级,到国外按这个级别接待。除了这个之外,82年宪法还有一个大的贡献,就是解决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限制。
张鹏:这个跟邓小平提出要解决领导干部终身制有关系吧?
廉希圣:我们多少年没有认识到终身制的危害,领导干部没有任期是封建社会的表现。这一点,比不上西方。比如,美国总统任期两届。这是华盛顿创造的先例。别人劝他继续当总统,他不愿意,而是回家当农场主去了。唯一的例外是二战时期的罗斯福总统。后来,美国人认识到这样不行,很快修改了宪法,限制了总统任期。
“依法治国”“人权”入宪是认识上的重大突破
张鹏:82年宪法通过后,又经历了四次修正,请您谈谈有关的情况。
廉希圣:关于宪法的修改问题,从88年起修宪就不再另起炉灶,而是搞修正案。宪法经常修改意味着政局不稳。从88年起,我们学美国,用修正案。目前已有31条宪法修正案。美国历史这么久,才27条,还是没我们多。
张鹏:美国宪法解释很发达。
廉希圣:这涉及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当年李鹏组织的修宪建议案会议,我去了。当时我们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从而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我的一个观点是,可改可不改的度怎么掌握?党中央提出了建议案,那就是可改的,没提的就是不可改的?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得拿出例子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说下位法不能抵触上位法,但宪法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还有一个阶段呢,这与宪法规定冲突,怎么办?这是现实问题。需要改就改嘛,否则给人们宪法没有用的印象,不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李凌云:您是否在修宪时提过迁徙自由的问题?
廉希圣:我确实提过关于规定迁徙自由的意见,我是有根据的,54年宪法有这一自由。过去有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问题,还有户籍管理制度,不给上户口,那个年头得用粮票、布票,没有户口,再有钱,在城市也是生活不了的。现在时过境迁了,市场经济讲究自由竞争,束缚在农村怎么竞争?不符合市场发展要求嘛。
陈名利:其实现在人员流动很正常了,但是宪法里还没有加入,是很有必要加入的,而且现在《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除了。
廉希圣:户籍制度也是在慢慢改革。
张鹏: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宪法当成规范来适用,还是对现实发展的确认和总结。从改革三十年的历程看,我们总是习惯把确定的成熟的东西写入宪法,暂时认为没有发展好,没有定型的东西,就继续实践探索,先把宪法搁一边。等哪一天定型了,再规定到宪法中。这样的思路影响到宪法规范功能的发挥。规范和现实发生矛盾,总要解决,无论是修改还是解释,得让宪法用起来。
廉希圣:是这样的。当年李鹏说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以用宪法解释去办。但是我们有过宪法解释吗?是真没有必要吗?现在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可如何依宪治国呢?下面的具体工作没跟上。
张鹏:82年宪法起草中,有没有中央当时没有考虑到,由于某位学者提出而被中央吸纳的建议?
廉希圣:82年宪法有个很好的做法,就是全民讨论。当时有统计,收到了100多万条意见,堆起来厚厚一摞。在秘书处时,我本想统计一下到底有多少意见,有多少意见被采纳了,可半途而废,实在太多、太散了。这次全民讨论,不像社会上想的那样完全走形式。例如,当时来自内蒙古的一封信认为,不能只规定土地归谁所有,鉴于土地资源很珍贵,还要规定不能滥用土地。我们觉得这个意见非常好,报给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审议后也觉得很好,马上加了进去。这就形成宪法第十条的最后一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老百姓提意见也不是不管用。很多时候,老百姓提出很多宝贵意见。
比如,关于82年宪法要不要取消罢工自由。54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这是75年增加、78年宪法保留的。因为当时毛主席认为罢工自由对于反对官僚主义很有意义。82宪法是否保留?当时秘书处也是犹豫状态,后来收到一个来自北京的意见,讲了两点:一是我们社会主义的罢工与资本主义不一样,资本主义是工人向资方罢工,是工人争取权利的一种手段,造成损失是资本家的。社会主义罢工造成的损失是大家的。二是罢工会造成连锁反应,比如北京公交车司机罢工了,那么北京的交通得瘫痪,造成的影响很大。最后,还是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不一定说有罢工自由,就代表这个国家有更多的自由。
张鹏:几次宪法修正案还有什么大的亮点?
廉希圣:连续几次的修正案,都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之前保护私有财产是罗列式的,后来明确写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外还有人权问题,是认识上一个很大的飞跃。一开始很忌讳谈人权,后来在党的文件中出现了,直到2004年人权入宪,进步意义是非常大的。别看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几个字,这是个原则,是宪法的指导原则,今后立法都得以人为本。
还有“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也是认识上的重大突破。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只是决心的表示,还不等于现实。建设法治没有那么简单,它是一个历史过程,而且还是系统工程。建设法治国家,在中央层面要采取多个措施,首先要保证所立的法都是“良法”,依法治国是依良法治国,全国人大经常不断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看来这方面并不尽如人意。
审判独立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
张鹏:廉老师,还有一个问题直到近来还在讨论,就是最高法院向人大的负责方式。写的是负责,没有写报告工作。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判独立,不应该向人大报告工作。包括后来出台《监督法》,实质上禁止再搞个案监督了。82年宪法有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廉老:当时没有很细致地考虑这个问题。李鹏任委员长时期,有一次开会讨论个案监督的问题,我和焦洪昌去参加,唱了个反调,认为搞个案监督不合理,人大不办案、不调查,搞什么监督啊?谁来监督搞个案监督的人呢?后来就没再提个案监督的问题。对于具体案件怎么判,过去都是政法委书记点头。现在恐怕多少还会管点吧。
张鹏:现在中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办理记录制度,要追究责任的。我前一段时间回老家,一位中院法官告诉我,有个政法委的领导想过问一个案件,法官叫他写个条子,领导不敢写。还是有一定作用。
廉老:不错,现在我们的司法工作有很大改进。前两天,我在贵阳参加宪法研究会30周年年会时,与韩大元一起参观了贵州高院,现在朝着司法公正实施了很多措施。慢慢来,中国的事,不能一口吃成一个胖子。
张鹏:审判独立的落实,这是当下中国司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当下的司法改革中也正在尝试建立确保审判独立的许多制度,如主审法官负责制。但有个根本问题,宪法规定人大产生法院,法院对人大负责。这个关系跟审判独立有没有矛盾?
廉希圣:当初不是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法院独立审判,我们能做到吗?我们有什么保证?我们那时的法官从哪里来的?一个部队的团长转业可以变成法院的审判员,没有那个判案能力,让他独立,就乱套了。我们慢慢走,现在还做不到审判员独立,我觉得方向应该是审判员独立。这需要一个过程。
张鹏:宪法规定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方向是个人负责。
廉希圣:案子是某个法官审的,就得负责到底,退休了也得找他。这慢慢向审判员独立靠近。不许打招呼,写条子,这也是给法官独立判案创造条件。
张鹏:将来有没有可能修宪?
廉希圣:现在还不清楚。
如何让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民主是完善人大制度的核心
张鹏:根据我的观察,近些年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多一些,对于国家权力配置以及民主政治的研究相对少一些。我在人大工作这几年感觉到离开民主,法治是靠不住的。怎么让不同阶层的不同声音、不同意见反映到人大中来,使之博弈,最后达成一个妥协,目前人大还不能充分发挥这样的功能。我们的立法也有很多的专家参与,也出去调研考察,有丰富的数据材料,但是有些法最后弄出来不太科学,我觉得主要是民主机制不畅的问题,人大没有能力充当这样一个协调的角色。包括最近《立法法》中提出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是想增加人大在利益协调和立法决策中的分量。民主与法治关系怎样,想听听廉老师的看法。
廉希圣:关于民主与法治,我同意你的上述观点。中国的民主从哪里切入?一个是基层民主,基层民主是基础,往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制度还需不需要完善?有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完善?应该说这些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些进步。
张鹏:您觉得哪方面体现了人大制度的进步?
廉希圣:至少被安排的代表数额在减少,你可以查一查,过去奥运会拿个冠军,为了表彰,就安排个人大代表。
张鹏:现在都去了政协。
廉希圣:安排去政协是可以的,因为政协不作决策。安排到人大太多,会影响代表的整体素质,影响人大作用的发挥。不要把人大代表当作一个荣誉,授予表彰他人。可以用其他方式表彰。这样的代表现在在减少,人大代表素质不断提高,所提的议案质量也在提高。
张鹏:关于人大制度,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兼职还是专职的问题,另一个是代表的工作方式问题,例如是否允许建立代表工作室。
廉希圣:起草82年宪法时,有人就提出代表要专职化,那么三千代表,也没有这么多办公室。后来又提出人大常委会委员要实现专职化,但这也没有实现。还有代表名额的问题,原来是3500多人,现在是不超过三千人。这个会很难开,人太多没法讨论,都是分小组讨论。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怎么进一步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地方可以研究,慢慢来,只要朝着这个方向,我们都欢迎。
张鹏:如何完善人大制度,最关键在哪?
廉希圣:还得从代表产生说起,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意。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代表得具有广泛性,这得有民主基础。人大代表的选举老百姓有的都不知道。人大要真正体现民意,反映老百姓意见。没有民主的选择,老百姓就缺乏积极性。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都涉及民主问题。怎样让选举更加民主化很重要。
保障宪法实施是最为关键的
孙健:您怎么看待宪法日的设立和宪法宣誓制度?
廉希圣:现在宪法在国家中的地位得到认可和提高,大家都承认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这是值得欣慰的。但后续工作还得跟上,宪法日、宪法宣誓只是一种形式,最根本的还是要保宪法的实施,这是最为关键的。
顶着挨骂的压力为日本战犯作法庭辩护
陈若尘:廉老在建国初期还参与过审判日本战犯工作,能不能谈谈相关情况?
廉希圣:说到审理日本战犯的事,当时学校指定我和其他的老师一起参与这个工作,其他老师有的不在了,有的是当时退出了。这个事花了很多时间,他们的档案很多。当时的工作地点设在香山卧佛寺附近一处小院内,主要目的是为了脱离干扰,便于保密。日本战犯杀了很多中国人,我们怎么辩护啊?我当时也很纠结的。检察院起诉的事件是一条也驳不倒的,因为人证和物证是大量的。
张鹏:是啊,这事不但困难,还要遭老百姓骂的。
廉希圣:真的是被老百姓骂的。后来司法部收到好多老百姓的意见,许多是骂我们的。但我觉得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那个时候,律师行业还没建立呢,老百姓就认为这是在为坏人说话。而我们当时主要考虑到,没有律师这个群体的参与,审判就无法称之为公正。所以,尽管挨骂,也要顶着。
可是我们辩什么呢?大量物证、人证摆在那儿,都是推不翻的。我们很纠结怎么写辩护词。我们最后的做法是辩他的认罪态度。辩他是执行上级命令,是执行者。沈阳的法庭审判了三十多名战犯。我参与撰写辩护词的有好几个人,其中包括武部六藏,就是日本操纵溥仪伪满政权的那个人。还有一个总务长官。我写的辩护词,最后都是署名辩护人廉希圣。到开审的时候,原本让我来辩护的大官又都请了知名人士来出庭,但都是念我写的辩护词。
张鹏:您什么时候成为律师的?
廉希圣:我当时的律师资格是司法部给的,我是中国的第一批律师。当时全国人大审判战犯的决定里说这些战犯是可以找律师的,但是找的律师要有合法的单位。如果这些战犯不找律师,最后要由最高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来指定律师。
张鹏:您当时亲自出庭了吧。
廉希圣:我是出庭了的,一些小的战犯是我作的辩护。
张鹏:好像这些律师都很年轻的。
陈名利:那个时候国内律师业才刚刚起步。
廉希圣:还有一些小插曲,我们出庭的西装是国家给的。我的衣服料子是英国进口的,在北京百货大楼做的。用于审判的法庭是礼堂改造的,在沈阳。我前些日子去看过一次,已然面目全非,但法庭还是按照原来的模样陈设,其中有我提供的很多文件。后来,我把这套西装连同一些其他文件一并捐赠给了沈阳“九·一八”纪念馆。很有意思的是,他们把这套衣服和溥仪穿过的衣服陈列在了一起。
张鹏:人家大概是考虑到您给他们做过辩护呢。
廉希圣:我们工作中还有一个收获,溥仪当时是证人,我们每个人都可以看溥仪的卷宗,他的卷宗很厚,我发现溥仪写的《我的前半生》大半内容都写在卷宗里。
当时我们写辩护词的时候,还请来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梅汝璈给我们介绍经验,在香山的小楼里,讲他们如何审判。我还做了笔记,连同其他一些文件都捐赠给了展览馆。
陈名利:放在博物馆是很大一个贡献,可以一直留存,让后人通过实物来回顾历史。廉老师,我觉得您的内心一定很煎熬的,一方面是国家的任务,一方面要面对民众的不理解。
廉希圣:老百姓是不理解的。
陈若尘:当时有旁听的老百姓吗?
廉希圣:沈阳这个庭有老百姓旁听的。太原也有一个庭,但我没去过。
沈晴雯:您当时去会见战犯了吗?
廉希圣:是的,当然会去的。当时会见当事人,他们都认罪的,已经关押十来年了,罪行是抵赖不掉的。但最后的结果是一个都没杀,这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当时被日本人拿大刀砍脖子的人都出来作证,脖子后面还都有刀疤,包括溥仪也出来作证。一看到铁证如山,他们自知罪责难逃的。
张鹏:当时怎么能知道是谁砍的,被害人都能记清楚吗?
廉希圣:当时谁负责哪个地区,哪个日本兵驻扎都有记录的。这些战犯都有交代的,每个人杀的谁都是能对上的,是有案可查的。没有人在罪行上提出异议。
陈名利:当时在程序上,我国做的很完善的,特别是律师的出场。
廉希圣:我们在程序上十分完善,很规范的。在国际上和远东国际法庭等做过比较,我们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甚至比他们做的还要好。
起草港澳基本法的体会就一个字:难!
张鹏:廉老,您参与过港澳基本法的起草,能不能简单谈谈相关情况。
廉希圣: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搞了七、八年,我虽说不是完全脱产,但是有事随叫随到。参加这项工作对于我了解港澳的情况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事后人家问我有何感想?我说就一个字:难!
香港和澳门的具体情况不大一样。澳门人很好沟通的,澳门人对大陆的感情很深。香港就不同了,举个例子,你看英军驻军一撤,有些香港人很难过的。关于要在香港驻军的问题,在起草过程中有很多不同意见。他们很恐惧,为何非要驻军呢?邓小平表示,驻军在于宣示主权。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军队驻扎在深圳;有的意见认为驻港部队可以由香港人自行组织;还有的说驻军可以,希望不要平时上街巡逻。澳门不是这样的,内地对澳门的影响是很大的。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驻军和军费,军费由国家支出。而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驻军问题,可以驻军也可以不驻军,本意是不驻。后来驻军是应澳门人要求,帮助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澳门人很高兴。
“习马会”后发展两岸关系的新思路
张鹏:廉老师,“习马会”后,两岸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能否谈谈您的看法?
廉希圣:当年我们在“台办”搞对台“白皮书”的时候,曾经有一种提法,即排斥和台湾地区搞“联邦制”。我主张,不要绝对将此排除,因为“联邦制”是一种国家组织形式,联邦制国家还算是统一的国家。这会不会为将来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呢?而台湾现在大多数民众倾向于维持现状。而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终究还是要解决的。希望“联邦制”能够提供一种思路。
张鹏:我觉得目前在两岸关系问题上,宪法学理论还有有待发展,或者说“一国两制”理论在台湾问题的适用上仍有发展和完善的余地。我曾在课上给学生们讲,“习马会”是有宪法意义的事件。马英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他们坚持“九二共识”(不存在“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一边一国”)的法理依据是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如果两岸走向统一,如何在法理上衔接,如何在宪法上考虑和处理“一中各表”的问题,是宪法学者应当研究的。
没有问题意识的研究是没意义的,也没意思
陈名利:请廉老谈谈青年学人该如何进行宪法学研究。
廉希圣:我们这一代宪法学人已经老了,今后担子就落在各位肩上了。我们的宪法要不要发展呢?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呢?宪法学的发展又遇到了什么障碍呢?这些都是要思考的。有一点要提醒各位的,你们在研究宪法问题的时候尽量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再复杂的问题其实都可以稀释成简单的道理。还有就是要有问题意识,要有批判精神。这个批判精神不是要推翻现有的制度,而是要通过正确的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遇到问题不能绕着走,没有批判就无法发展。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要有创新精神。创新精神不是标新立异,不是说别人没说过的话就是创新,而是真正的理论上、制度上的创新,没有创新精神我们的学科便无法发展,总是老一套。但是创新又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我们的做法一定是中国式的。西方没做的,我们就不能做吗?西方做过的,我们一定要做吗?年轻学者要以学术为己任,以学术为自己的使命,不要跟风。这里涉及学术和政治的关系,宪法学的政治性很强,学者自身要对政治的发展有一个判断,要保持学术独立。香港记者愿意采访我,听得进我的意见。其实我的意见和中央的意见往往是异曲同工的。他们认为我的意见有学术价值,可以利用专业知识思考、分析问题。你们的担子很重的,你们有志于学就好好钻研真问题。没有问题意识的研究是没意义的,也没意思。
文字整理:张 鹏 陈名利 李凌云 陈若尘
摄影:沈晴雯
2015年12月2日
附:廉希圣简介
廉希圣,男,1932年生,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院宪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香港法律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比较研究所所长,兼港澳台法研究室主任,《比较法研究》主编,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