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法学论坛》201406期
关键词:国家豁免; 强行法; 人权保护
内容摘要:国家享有豁免权己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但是,当国家豁免己经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的今天,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是否就不再享有豁免权?该问题既是“德国诉意大利案”的争议焦点,更是当前国际法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热点问题。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采用实体—程序分析法,确立了国家豁免权和强行法并不冲突这一新标准。对这一标准如何认识,是否该标准也适用于国家元首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适用于国际组织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还值得深入研究。同时,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国家豁免权和强行法不冲突,并不解除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仅拘束当事国,因此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中确立的标准也仅仅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并不具有广泛的效力,也不能构成先例。但是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德国诉意大利案”的判决将对今后讨论豁免权和强行法的关系影响巨大。但是,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中的判决,仅仅是解决豁免权和强行法关系的第一步,国际社会针对该判决,还存在着许多疑问、不解和质疑,判决中所确立的豁免权和强行法关系标准—程序一实体分析方法—还需要继续研究和完善,因为在现行国际法中,并没有一个区分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的明确标准。如果以后国内法院再遇到豁免权与强行性规范相冲突的问题,如何解释“德国诉意大利案”中的区分标准?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中,又有哪些规范已经被确认为程序规范,哪些已经被确认为实体规范?此外,当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因为享有豁免权而免于他国国内法院管辖时,是不是就是完全免除了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所有责任,如果不是,又应当如何救济那些实际地受害者,正如“德国诉意大利案”中提出的,当诉讼是受害者个人最后的救济手段时,如果法院不能给予救济,又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呢?就此而言,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中的判决并没有解决豁免权和强行法的关系,也没有解决豁免权和人权保护如何协调的问题,未来国际法还需要发展新的救济手段或途径,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不能因为国家或者国家组织享有豁免权就损害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以上内容均是《法学论坛》2014年06期文章的精华部分,完整内容可点击下方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http://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filename=SDFX201406015&dbcode=CJFD&dbname=CJFD201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