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屈向东老师接受北京商报采访,就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节目被指全方位侵权《武林外传》。8月27日,《武林外传》发表说明,称此前《我们的客栈》仅寻求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但在该综艺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等元素,并在《武林外传》明确告知浙江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后,仍旧上线了该档综艺节目。声明中还提到,不只《我们的客栈》这一档节目,浙江卫视此前已经在《王牌对王牌》(第一季第二期、第四季第六期)、《青春环游记》(第三季第八期)等综艺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该等改编均未获得我方的授权或许可,浙江卫视此次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但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此条微博已被删除。
在此事件中,《武林外传》方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方使用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等行为侵权,这成立吗?就该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己任律所事务所兼职律师屈向东认为,目前,从《武林外传》方的声明内容来看,浙江卫视似乎连沟通的音乐授权也未能获得。“浙江卫视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有效的音乐版权许可有待进一步查明。”屈向东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但如果浙江卫视仅仅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版权许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其不得使用该电视剧作品的其他部分。”“但现阶段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可能为时尚早。”屈向东表示,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式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由于《武林外传》公开播出多年,“接触”争议不大,核心在于认定涉争议节目与《武林外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坚持三步判断法进行分析:首先,判断相似之处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剔除思想部分;其次,判断相似之处是原作品独创性表达抑或惯常表达,过滤惯常表达部分;再次,再来比较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屈向东表示,“对于此类视听作品,主要从台词、旁白等文字是否相似;人物特征、角色关系是否相似;具体情节的编排设计是否相似;相似表达是否属于原作品的核心表达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因此,侵权主张是否成立需要经过上述严格的分析之后才能予以确定。”
声明中显示,《武林外传》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浙江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武林外传》赔礼道歉,并赔偿《武林外传》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对于这一诉求,屈向东提示,现阶段,仅依赖版权方的单方声明很难断定其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这很大程度上取决双方在司法程序的举证情况。“考虑到涉案节目在互联网传播,《武林外传》方可能需要对浙江卫视涉案节目予以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浙江卫视则应当围绕作品权属、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组织证据予以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