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应我院邀请,在博学楼404教室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关于“破产法学前沿问题”的精彩讲座。这次讲座是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讲座系列之十三,我院副院长张世君副教授主持了讲座。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破产企业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和长期从事破产法研究的学者,王欣新教授对破产法颇有研究。在讲座中,他针对破产法学前沿问题畅谈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受到了同学们的热烈欢迎。
王欣新教授用举例的方式为我们讲解了市场风险及企业破产时的债权债务关系,他指出我们所说的“破产欺诈”和“破产逃债”不是因为破产导致债务还不清,而是指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或濒临破产的时候通过转移隐匿资产,通过欺诈性的处分财产,比如100万的财产只卖1万元,把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他人而逃避债务,这些才是破产法上要规制和处罚的行为。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我国破产法专门规定了两类规制的手段,即这种情况下此类行为可为无效或可撤销。王教授为我们讲解了在破产法上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种欺诈破产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王教授表示虽然现在的破产法已经对可撤销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通过破产法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的弥补,但是目前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毕竟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新的复杂的问题。
随后王教授又针对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对濒临破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债务重组等前沿问题畅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重整制度的作用是避免企业破产,尤其是对社会经济、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的破产,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也有重要作用。
在讲座最后,王教授表示对破产法的未来充满希望,他也鼓励在座的同学们加入到破产法的研究中。最后张世君副教授对王欣新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和总结,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讲座对破产法有了新的认识,也学到了许多知识。
(文:于燕燕、图:王乙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