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第三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在北京紫玉饭店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及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税法理论界和税法实务界包括税务司法、执法、中介服务等领域的15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会议。
会议第一议程是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主持并致开幕词,他热烈欢迎了到会的全体嘉宾,并逐一介绍了参会的重要嘉宾。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院长刘剑文教授首先致辞,他介绍了税务司法高端论坛的历史沿革和时代背景,引出了几个关于“税务司法”的重要论题即“在中国设立税务合议庭的意义”“如何加强税务司法审判队伍的建设”“如何解决一些阻碍税务司法发展的问题”,最后他特别感谢了论坛承办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及德恒律师事务所为举办会议所付出的辛劳。
紧接着,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李晓民研究员在致辞中主要阐述了我国税收司法的成就和展望。他认为,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税收司法取得了很大成就,主要包括:涉税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人民法院审理涉税案件的质效水平不断提高,税收司法专业化建设开始起步,科研机构为税收司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展望未来,他认为税收司法领域的改革重点在于,要进一步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建设的辅助税收审判质效,进一步加强税收司法研究与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之后,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律师致辞,她指出,近几年税收法律问题日益突出,但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在很多税法问题上缺乏沟通和共识,为了凝聚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税务司法共识,她作为论坛承办方之一,希望藉由论坛,将税法学者和实务界高端人士汇聚一堂,学习交流研讨。同时她还介绍了德恒律师事务所在税法领域所作的努力。
最后一位致辞的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世君教授,他强调了财税法以及财税法学的重要性,介绍了学校在财税法教学研究方面的基本情况,承诺法学院将在未来的税务司法研究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开幕式后,论坛正式发布“首届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赵大光主持。首先,由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锦前向大会作“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说明”,何锦前表示,本次评选案例样本基数大、获取渠道多、评选程序严格、评选标准明确、评选委员会权威专业、社会关注度高。
随后,刘剑文教授宣布了最终评选出的“十大年度有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紧接着,第三个议程开始,由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主持。
首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演讲,演讲题目是《新个税法实施与开放司法》,他指出国家的税务司法现状总体不令人满意,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而开放税务司法意义重大,应当以“新个税法”的修改、实施为契机,为开放税收司法提供制度支援,他还提出了开放税收司法的方法策略。
随后演讲的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演讲题目是《从税收案例看税务风险》,他将税务风险分成税务机关风险、纳税人风险和涉税服务机构风险,而每一种风险都有鲜活的例证,公正的税务司法必须设法化解这些风险。
接着,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发表演讲,演讲题目是:《税收征管法修法中的税收救济问题:基于税收司法中的“两个前置”问题讨论发言》。他高度总结了关于“两个前置”的争议和讨论,基于大量例证,指出当前税收征管法的修法中应当取消“两个前置”制度,以体现税收执法的公平和争议,保障纳税人享有有效救济途径。取消“两个前置”,也是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表现之一,不仅不会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公正,丰富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有力约束征税权力、培养纳税意识等。
其后发言的是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发言题目是《范冰冰逃税案及深层分析》。蔡昌指出,“范冰冰逃税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案件,其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没有建立”“个人所得税报税体系不完备”及“第三方信息提供不完备”等问题,他特别提醒大家合理、辩证地看待“税收洼地”现象,要严管但不能一棒打死。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与谈,他认为税务司法应当与相关执法、立法一并推进,不能偏废其一,立法要解决“双前置”问题,才会涌现更多的司法判例。司法系统内部要构建专门税务审判机构,同时司法系统内部构成之间也应当加强协调,如六个巡回法庭应当相互通气,统一口径,杜绝各自为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短暂休息后,第四议程开始。该段议程由北京工商大学教授郝琳琳主持。率先发言的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主任张培义,发言题目是《税务执法与渎职犯罪的边界》。张培义律师以“大同中院改判3名涉嫌玩忽职守的税务干部无罪”案切入,阐述了税收执法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模糊的原因。第二位发言的是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家本律师,发言题目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认定对税务行政处理》的影响。王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指出当前国家税法体系中没有明确“虚开行为”的界定标准,只讲虚开行为如何处理,这个制度漏洞引起了大量争议案件,也导致刑法与税法无法协调一致。第三位发言的是中汇税务师事务所的总经理孙洋,发言题目是《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维权的几点体会》。孙洋认为,废除“两个前置”制度的阻力很大,在这种前提下,要保护纳税人尤其是要维护“不能缴纳税款和提供担保的纳税人”的权益,就必须完善现有的行政复议规则,使申请人以更灵活的方式、更多元的路径提供担保,且获得更多地与税收征管机关(被申请人)进行有效沟通、和解的机会。第四位发言者是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森庚,袁森庚主要分析了“二十二冶集团诉唐山市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案。他认为本案的焦点或者争点在于利用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所发的工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扣除的工资应当是合理发放的工资,如果将不合理工资列为扣除项的话,即构成偷税,基于此,他细致地界定了“合理工资”的内涵外延。
紧接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副所长单民及北京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刘行的与谈环节。单民高度评价了前四位发言者的观点,并指出,检察机关需要在税务司法中承担更多的义务,即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安全运行,又要做好税务干部及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工作。刘行则认为,要处理好财政税收类案件首先要认真对待法律,应体系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应看到法律规则背后蕴含的社会规律。其次,要认真对待争议,司法审判处理的是争议,塑造的是争议背后的人,税务司法应当将法律通过司法传递到相对人内心深处,塑造内心守法的纳税人。税收司法在税收法治建设中作用固然重大,但应当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协同推进,系统治理。
第五段议程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发表特别演讲,演讲主要谈论了如何做到税收执法公平的问题。郝副局长认为,税收执法公平是税收司法公平前提,税收执法公平要求各级税务行政部门充分履行好税收征管职责,这五大职责是服务、征收、稽查、处罚和复议。为搞好纳税服务,搞好税法宣传教育,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提供普遍性税法宣传教育服务,还成立了大企业纳税管理司提供专项性的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教育。征收方面,郝副局长介绍了我国建国后征收模式的三次变革,随着征管法的修订,还将有新的变革。稽查方面为了消除稽查局权力集中的制度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始按区域成立稽查特派办。处罚方面上,省、地区和县级税务机关有三道环节保障税务案件的质量。为了确保复议的质量,税务机关近几年从机构人员保障、聘请公职律师和进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工作。随后,周序中教授对郝局长的发言进行简要点评并向其致谢。
在简短的午休后,下午第六段议程开始,该段议程由《税务研究》编辑部副主任陈双专主持。首先发言的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易明顾问,发言题目是《2018年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和热点思考》。易明所在的德恒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对今年所有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梳理,她将反映税务行政诉讼总体现状的相关大数据全部呈现给参会者,供大家学习参考,并简单分享了对今年税务行政热点问题的思考,即税收行政部门在执行和解释税法规则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原则”、“有明确法律规定才能征税原则”、“最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法解释原则。”第二位发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港澳台法律研究所所长徐妍,其发言题目是《完善“一带一路”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即相互协商程序、税收仲裁、国际司法程序以及建立“一带一路” 税收解决中心提出了完善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争端解决的建议。第三位发言者是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滕祥志副研究员,发言题目是《规制税法行政解释落实税收法定》,滕祥志认为大量红头文件统领税法秩序的现象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而税法行政解释也必须符合“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原则,对于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互负的债,法律应当施以同等的保护,他呼吁在2020年要完成税收立法任务,这是国家应尽的义务。第四位发言的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仕梅,发言题目是《逃税案件移送制度:质疑与建议》,廖仕梅指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能主动介入到逃税案件侦查活动中,需要税务机关移送才能开展侦查,逃税人是否受刑事追究,取决于逃税案件在什么时候、何种情形下移送,但法律对于逃税案件的移送时间规定不明确。她建议明确五年期限的起始点,协调《征管法》63条与《刑法》201条的规则内容,重新定位逃税数额与应纳税数额的比例。最后发言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桦宇,他分享了一个“代扣代缴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呼吁税收征管法应当加强在这一方面的制度建设。
随后,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副秘书长焦瑞进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槿篱进行与谈。焦瑞进高度赞赏了前五位发言者的观点,指出,税务司法应用好大数据这个工具,立法也应当参考大数据反映的信息,税法应当回应时势变化,经常调整完善。宋槿篱高度评价了此次论坛以及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评选活动,高度肯定了前五位发言人的选题和观点,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指出,当前税收部门与税务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不充分的问题。
短暂休息后,第七段议程开始,这一阶段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霞主持。首位发言的专家是中国社科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汤洁茵,发言题目是《反避税案件司法审查节制的迷思与澄清》。汤洁茵以“广州德发公司案”与“杭州儿童投资基金案”切入,论证反避税条款下法院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审查权问题:首先法院要尊重税务机关的专业判断,其次是要确定税务机关裁量的范围即要件裁量和结果裁量,再次是司法尊重应当是相对的,范围应当是逐步缩紧的,司法机关不仅要加强反避税裁量的合法合理性审查,还要审查反避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第二位发言的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义娜,发言题目是《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实证初探》。许义娜认为,当前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相对滞后,一方面税务执法人员选择在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在法律中寻找行为依据;另一方面中基层的法官缺乏挑战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勇气,她建议成立税收法庭来解决规范性文件审查难的问题。第三位发言者是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发言题目是《二手房交易里“税房中”三方协同犯罪认定的法律盲区及后遗症》。朱鹏祖发现二手房交易中“税房中”三方协同犯罪有一个的法律盲区,需要在涉税的罪名里加一个“侵占缴税资金罪”来扫除这个立法盲区。第四位发言者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叶永青,发言题目是《偷税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叶永青对虚开发票行为与逃税行为的区别,虚开行为的责任认定,虚开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税收征管与实质课税的平衡等问题作了解释和厘清,为相关涉税犯罪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意见。最后发言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教授王建华,主要谈论的是虚开发票的取证问题。他指出虚开发票伴随着虚假交易,所以要以证据证明虚假交易存在,即交易要素不存在,“三流不一致”,才能证实虚开发票行为。而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三性原则对税务机关取证有借鉴价值,如果税务部门能够把虚开行为相关的证据充分性审查清楚,则会大幅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来自北京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李权周律师与北京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王平对前五位发言者的观点作了评析。李权周认为,我国的反避税立法需要加强。现有反避税规则过于分散且一些重要概念缺乏界定。当前税务机关输掉税务诉讼的主要原因是程序不合法,较少涉及实体问题,而法院懂程序不懂实体法。王平教授逐一回应了五位发言人的主题,认为五位发言者的演讲揭示了新的税法问题,也开辟了很多新的研究领域,意义重大。
第八段议程由京师税务学院执行院长于江主持。首位发言人是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副教授杨大春,发言题目是《房地产司法拍卖中的税收风险问题研究》。杨大春指出,拍卖不动产牵涉产权过户,产权过户前的欠税补缴问题给交易带来风险,解决问题的策略是正本清源、各负其责,法院不得要求买方承担卖方所欠税款,不能因为买方有承受能力就加重买方的纳税义务。第二位发言的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贺燕,发言题目是《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现实价值的从新审视》。贺燕认为应当重新审视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理由之一是基于专业性,以维护税法自身的技术逻辑和保障税法统一适用。理由之二是要发挥复议前置的“筛子功能”,新税改方向下,个人纳税人将不再“隐形”,涉税诉讼极有可能大幅增长,复议前置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充分专注于税法的解释,发挥指引功能。第三位发言的是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邓伟,发言题目是《论我国税收司法专业化》。邓伟通过比较研究和类比研究法,论证了成立税务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成立专业化的税务法院是我国税收司法专业化的必由之路,他建议先在发达地区搞试点,再逐步推广到全国。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貌,发言题目是《第三人代为清偿税收债务的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李貌指出,第三人代为缴税后,获得了一个债权人的地位,但这是民事债权人地位,并非像税务机关一样的“公债债权人”的地位,但税务机关必须向代为缴税人提供纳税凭证和相关的税收担保物和保证人的信息,帮助代为缴税人实现债权。第五位发言者是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的孙薇律师,发言题目是《拍卖公告中约定税费转移条款的效力分析》。孙薇认为司法拍卖中,卖方的欠税严重影响拍卖关系,而税务部门要求买方补缴卖方欠税则显示公平,因此需要设计一些机制来解决拍卖中的欠税风险,比如“拍卖公告对买方交税情况的说明义务”“法院与税务局建立拍卖信息互通协调机制”“税务机关不因卖方欠税阻挠拍卖的义务”等。第六位发言者是北京市税务系统干部李岱云,发言题目是《关于确定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的法律准用分析》。李岱云律师结合实证分析与社会调研,坚持税法追征期的截止时间不能一刀切地适用,有确切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截止时间以立案时间为准。对于没有违法线索的专项检查案件,建议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违法实施证据材料签字的日期为截止日期。对于群众举报案件,群众举报后认定为属实的,以举报日期为准。
随后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翟业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副教授翁武耀进行与谈。翟业虎将税法学与自身所研究的民商法学进行了类比,认为税法理论和实践可以借鉴民商法理论实践,解决一些立法的缺漏和实践的难题。翁武耀则从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逐步取消清税前置制度等方面做了与谈。他还提出,对拍卖中买受人清偿税款之后再以其并非法定纳税人为由要求退税的问题,税务机关不予以退款,存在基于禁止反言原则寻求法理依据的可能。
八项议程之后,迎来了本次高端论坛的闭幕式,周序中教授、贾绍华副会长、何锦前副教授分别致辞。三位学者高度评价了此次论坛的价值,诚挚感谢了与会者的参与和分享,一一总结了论坛中揭示的税务司法的新问题,涌现的新观点,形成的新共识,分别表达了对下届高端论坛的憧憬和展望。至此,本次论坛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