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屈向东老师接受北京商报直播采访,就网暴入法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为何在当前治理网络暴力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未能对网暴者形成有效约束?就这一问题,屈向东老师指出原因在于立法不专、规则不够。“立法不专”是指我国打击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且少数条款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这种立法模式严重影响了上述规则的治理效能。 而“规则不够”是指当前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网暴行为尚存在规制空白。同时也存在“维权困难”的原因。除侵权主体认定难、违法证据取证难以外,网暴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也难以确定。再次,“滞后性明显”也影响了法律实效。
网暴是否有必要专门立法?网暴立法仍存在着何种困难?对于上述问题,屈向东老师指出,首先,基本概念存在争议。对于什么是“网络暴力”仍存在一定分歧。例如当暴力行为从线上走入线下,是否仍属于“网络暴力”之范畴就有不同认知。部分观点认为,此类线下暴力行为与传统刑法调整对象并无二致,不应当属于网络暴力之概念范畴。其次,平台责任之边界难厘清。网络平台就网暴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边界位于何处仍存在争议。一些网暴事件的产生可能具有随机性,并非绝对的规律性分布,要求平台对非明显互联网言论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能不合理增加其合规义务。最后,社会公众对于网络暴力之侵害后果尚未形成有效共识。实践中,仍有少数网络用户错误地将侵害后果归咎于受害者自身、发出“玻璃心”等错误言论。
如果无法实现专门立法,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对于治理网络暴力治理有何种建议?就此问题,屈向东老师表示应当联合多元主体实施协同治理。首先,网络平台应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事前预防功能。由于大量的网暴言行发生于网络平台之上,网络平台不应缺位。其次,监管部门应发挥好合规指引功能。政府要通过执法活动,为广大用户、网络平台提供合规指引。再次,司法机关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适度、合理的帮助。最后,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上网的守法理念。引导广大网民形成守法有德的网络理念,“口嗨有后果、守法记心间”。通过法律治理与自我约束并重,从而构建我国良好的网络互动生态,从源头杜绝网络暴力态势的进一步蔓延。
撰稿:贾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