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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邀请陈自强教授举办“债法的研究方法”学术讲座

发布时间:2018-04-20

  2018年4月19日上午,法学院邀请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举办了题为“债法的研究方法”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张世君主持,陈自强担任主讲人,陈皓老师作为与谈人。法学院师生共计3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张世君教授代表法学院对陈自强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向在座师生简要介绍了陈自强教授的学术专长及学术研究成果。随后,陈自强教授的讲座正式开始。他结合自己在民事财产法、契约法、商事法等领域的学术研究历程,主要从研究路径及理念、治学方法、研究课题三个层面出发,对债法、合同法乃至整个民商事法学研究的理念、方法与前沿课题进行了视域开阔、观点独特的生动讲解。

  就研究路径及理念问题,陈自强结合自己自硕士、博士阶段以来的学术历程以及海外求学、访学的经历,特别是他撰写的《诉撤回契约之研究》《无因债权契约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契约的内容与消灭》《不完全给付与物之瑕疵——契约法之现代化》《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等论文、著作,向在座师生介绍了自己的研究路径及理念。他认为,如何搜寻可供研究的论文题目,非常重要。但选题可以有多种可能性,譬如可以通过关注当前的国际学术潮流,对具体的法律制度从学说史、法律史、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追根溯源的研究,以及在对某类问题已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持续性的、体系性的研究等等。但无论如何,选题是要有高度的想象力的,要尽量思考别人不曾想到、容易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还需要有理念的革新。例如,很多民法的问题需要从商法的视野去看待、观察和处理,否则难以看清问题的实质。再如,尽管德国民法对中国现代民法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但由于我们也曾借鉴过日本等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制度,所以有些纯粹的德国民法理论实际上很难解释海峡两岸民法的发展,需要我们仔细辨析。

  对于治学方法,陈自强认为,当前中国的民法学还没有真正经由概念法学进入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法释义学)阶段,存在着立法论与解释论区分不足、立法论过多而解释论过少等问题。他给在座学生提出了许多建议:第一,要掌握好法释义学,必须通过多阅读好的论文,从中进行学习、感悟;第二,对于从事民商法学研究的学者而言,语言能力相当重要。如果时间允许,建议大家尽可能掌握一门外语如德语、日语等。否则很难了解别人的研究的正确度、精准度,在研究上实现突破,甚至容易出现把错误的观点东西当做真理的现象;第三,在选择研究文献方面,要善于选用引用好的文献去阅读和参考。为此要多多思考参考文献本身的问题,如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写作的背景、作者所引用的文献的精确性和权威性等;第四,阅读文献要尽可能接触原典。对于初学者而言,不一定一开始就看各种专著,而可以先从导论性的著作如克茨的《比较法总论》《欧洲合同法》这类经典著作开始。通过直接阅读或者对照译本阅读这些权威教科书,既有利于提高我们的语言能力,也有利于我们直接接近原典。陈自强另对各类法学研究方法,如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日本的利益衡量论、美国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等作了简要介绍。

  关于研究课题,陈自强着重从“财产法的研究重心”、“新课题与新挑战”两个角度阐述了当前的债法乃至民商法学研究的众多议题。他指出,当前中国的民法学,对于合同法的研究相较于对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而言,还远远不够。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要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经济问题,必须依赖于作为交易最基础的法律的合同法,否则难以建构良好的交易秩序;而就合同法本身的研究而言,不能仅仅拘泥于对总论部分的研究,还必须加强对分论部分的研究。各种新兴的合同类型(无名契约),以及包括信用卡、信用证、融资租赁、加盟店契约、应收账款买卖等在内的合同权利义务问题,都非常值得研究。他还指出,我们这一代的法学人,应当敢于迎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大力促进民法与商法的深入融合,把很多民法问题放在商事交易的脉络下考虑,对民法的法源论、法律行为理论、商法的特殊法理、建构以企业为中心的民法体系 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陈自强另对违约责任研究方法做了简要概述。

  在提问环节,在座同学积极向陈自强提问请教。三位同学分别就阴阳合同如何进行司法裁判、在《民法总则》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出规定的背景下,未来的民法典是否需要设立债权总则、股权的善意取得等问题向陈自强进行了提问。陈自强对这些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共同主观意思理论、准合同理论、有价证券的法理等角度进行了解答。

  随后,张世君和陈皓两位老师也分别谈了自己的看法。张世君认为,尽管在学理上通常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从商法的历史来看,商法与民法的发展历史是平行的,商法在中世纪就已经较为成型。商法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民法的内涵,在此过程中它也借鉴了民法的概念、理论。陈自强提出的民法与商法应当深入融合的观点具有重要意义。陈皓则就法学研究方法问题同陈自强进行了交流。她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法律较多地通过移植、借鉴西方的法律而来,对当前的中国而言,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两种研究方法各显所长的背景下,法学研究确实有必要吸纳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充分关注法律的社会效果,促进规范与实践的互动。

  张世君进行了总结性发言。他对陈自强的讲座进行了总结、概括,认为陈自强对选题研究、外文能力、研究者的背景、文献使用、方法论选择、财产法研究的中心课题、新课题与新挑战、如何建构以企业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违约责任研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提纲挈领的阐述,观点独特,见解深刻,欢迎陈自强再次莅临首经贸进行讲座。这次讲座不仅拓宽了同学们的法学思维,还全方位指导了同学们的法学研究方法。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张青卫;图:郭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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