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法学院法律诊所成员代理的公益诉讼:诉某区工商局信息公开之诉在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宣判,我方胜诉。
2012年8月,作为律师的张兴因代理案件需要,向我市某工商局申请公开某企业自然人股东身份信息及住址。对方以该信息“不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且“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张兴遂对该工商局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我院法律诊所成员曾令峰、韩晓晨接受委托代理此案,并于2013年1月15日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兴老师(中)与法律诊所成员、本案代理人曾令峰(右)、韩晓晨参加了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企业股东身份信息及住址系被告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被告以“不属于规定的登记事项”为由不予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被告认为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但并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就是否公开原告所询信息书面征求公司股东意见。因此,被告认定公司股东个人身份信息及住址“属于个人隐私”缺乏法律依据,做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不予公开原告所询信息的决定,责令其在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的背景是工商信息查询条件的日趋收紧。由于诉讼案件需要确定的当事人,律师在起诉阶段需要通过工商查档获得被诉企业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但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律师进行书式查档又需出示法院立案证明,这便构成了无解的循环,为司法解纠制造了障碍。同时,不涉诉的企业信息查询也因此被拦截在工商部门之外。此时,律师可以诉诸的另一条道路是通过向工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所需信息,但工商局却往往以“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信息和住址不属于工商登记事项且涉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此类信息。张兴正是在遇到此种情形后,提起了信息公开之诉。
在1月15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企业自然人股东身份信息是否属于工商登记事项、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进行了激烈交锋。庭审结束后,法律诊所指导专家李长城副教授和刘胜江老师对本案准备过程和庭审表现做出了点评。
在工商信息查询受到限制之时,张兴老师与法律诊所希望借此案明确自然人股东身份信息及住址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公开的范畴,且不属于个人隐私,由此疏通以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工商信息的路径。而本案的胜诉或许将为律师及公民依法查询企业信息、监督市场主体、提升决策理性提供积极的参考。
法律诊所部分同学和部分研究生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