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应我院之邀,于敏行楼110教室为大家解读“媒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次讲座是法学院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之十二。我院米新丽教授和刘润仙副教授出席讲座,副院长张世君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中,杨立新教授首先介绍了一下关于到底有没有“媒体侵权责任”概念的问题。他认为是存在这个概念的——“网络侵权就是媒体侵权。”而有些学者否认这一概念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中国没有新闻法”。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一定要有法律调整”,杨立新说,“我们没有新闻法来划分媒体侵权行为的界限,现在是由侵权责任法来划分的,只要有了新闻法和媒体侵权法,那么,侵权责任法将会回到原来的范围。”
随后,杨教授介绍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范围后,又详细介绍了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他认为基于保护媒体权利的目标,应鼓励媒体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媒体对抗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个抗辩事由是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抗辩。当媒体行为有着公共利益目的的时候,就可以对抗侵权诉讼,可以包括公众评论、满足公众知情权和揭发公众人物等。第二个抗辩事由是新闻真实性的抗辩,包括事实真实、连续报道和报道批评的对象不特定。第三个抗辩事由是媒体与作者的抗辩。第四个抗辩事由是基于受害人一方理由的抗辩。杨教授结合去年的北大事件和电视剧《大宅门》等现实案例生动解释了媒体侵权关于抗辩权的运用。之后,他向我们介绍了网络侵权问题的法律知识法,针对网络侵权责任在第36条提出,不仅要有“通知规则”,还要有“反通知规则”来保障媒体的权益,并且都要有“门槛”和初步审查,有构成侵权适当的证据。
讲座最后,米新丽教授和刘润仙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生动深刻的总结。同学们也与杨教授进行了互动,就相关问题进行请教,杨教授认真细致的进行了解答。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对媒体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了较深入的了解,也留下了更多自己思考的空间。
(文:吕春燕,图:王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