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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主题交流讲座

发布时间:2015-11-16

2015年11月16日,我院邀请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于慎思楼222教室举行了题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交流讲座,张世君副院长主持讲座,副院长米新丽教授和尚琤副教授一同参加。法学院的师生们对陈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陈教授刚于11月14日至15日参加了2015年民法典编纂与创制暨第五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带着此前论坛的交流心得与成果,给法学院的师生们做了一场前沿理论的精彩讲座。

陈教授从五个方面讲授了本次讲座,分别为民商合一与分立的前言、民商分立之商法、民商合一之商法、台湾民商合一之商法、中国民商合一之商法。他讲到,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乃至商法在司法体系定位的问题,多在法典制定阶段被热议,这点在前两天的学术研讨会上得以体现,即使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亦不能忽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

他指出,商法与民法不同之处在于商法讲究实践,现代商法源起于商人自己所形成的商事习惯,其后经由主权者之采用,立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中世纪固有法律无法满足商人阶级的特殊需求,商人因而自己主导商法之形成。因此,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注意商法自身的特殊性,不宜对之权利束缚过于严格,否则不利于其发展。随后,陈教授就瑞士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进行讲解与分析,强调了瑞士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无商行为之概念,除特别标明仅适用于商人之特则外,无论是否商人均一体适用,免却与民事法律行为之界定与区别,也不需要讨论如果不是商人所谓之行为,是否亦有商法规定之问题,法律之适用得以简化,是其优点。


陈教授的讲解让同学们对法律前沿理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积极与陈教授互动交流。

张世君副院长结合自己前段时间在台湾访学的经历,综合同学们所关注的问题,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学者立法与实践立法不一样,非纯粹的学者立法会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关于在学习上如何把握民法和商法的学习则需注意,若要学好商法,要打好民法的基础,而学好民法,掌握用民法理论来解释具体商法现象,则会更有利于商法的学习,此外还要多关注商事交易和商事实践。而谈到关于方法论的运用,他指出,用纳粹的效率、成本去分析只具有有限的价值。


最后,张世君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表达了对陈自强教授再次做客我院的热忱期待,并感谢陈教授此次带来的精彩交流,为法学院的师生们开辟了全新的学术视野。

(文:包玉婷  图:沈晴雯、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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