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9日法学院邀请著名法理学家张恒山教授开展法理学中 “法律义务”“法律权利”系列讲座,讲座分别由喻中教授、李晓安教授主持。法学院多名教师、学生参加讲座。
法律义务讲座中,张恒山从一般义务的概念和法律义务的概念两个角度为法学院师生介绍法律义务。张恒山认为目前法学界有些“权利本位”的学说存在对权利定义不清晰、没有权利根据、不懂义务、不懂义务来源、权利义务和法的关系不清晰等问题,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坚持权利本位学说,却仍然使用从实证主义角度定义的法的概念,因此,搞清楚何为法律义务,至关重要。
随后,张恒山指出义务等同于应当,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应当性,义务是主体对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应当性。之后,张恒山教授区分了“应当”含义的8种用法,进而指出,只有表达外界群体要求意义上的应当才是义务,义务是群体的良心。对于法学界大多数主张的“对理性权衡意义上的应当是义务”的学说,张恒山认为此种定义有待商榷。在分析“义务”产生的依据时,张恒山教授认为义务产生的表象依据是规则,而实质依据是社会的评价和义务人的承诺。
紧接着,张恒山教授为法学院师生介绍了何为法律义务。他认为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要求。简单地说,就是指主体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应当性。当我们说到某种人有某种法律义务时,是指该人在实际生活中处于被要求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状态。之后,张恒山教授就法律义务的表象、义务的提出主体、义务被提出的原因等问题进行具体讲授。
法学院同学就张恒山教授的讲座内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疑问,认为张恒山教授本次讲座的主题非常新颖、极富逻辑性。张恒山教授对各位同学的提问一一作出回应。
法律权利讲座中,张恒山表示法律权利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并分别举例说明了法律权利的九种性质。期间,张恒山教授就“是动词”的用法做了详细的解释,帮助同学们更加准确的理解法律权利的性质。而后,张恒山讲解了六种与权利相联系的行为,分别是对己行为、对物行为、对人行为、令他行为、处置利益行为以及保持既有状态的意志行为。张恒山指出行为和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牵扯到利益,并举例阐述权利与意志的关系,指出行为自由来源于意志自由的观点。
随后,张恒山教授就生命和生命权、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做了详细的讲解。张恒山分别举出丧失生命权而有生命和有生命而没有生命权两种情况的事例,形象的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生命权由社会决定这一观点。接着,张恒山区分了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说明了财产所有权是由社会认定的,只要在社会规则之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所获得的,都具有财产所有权。
最后,喻中进行总结性发言,表示张恒山剖析事物表象,深入探索事物本质的研究特点值得同学们学习,并对张恒山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随后,李晓安教授进行点评,表示张恒山教授探究法律权利这一问题切入点之独特,使在场同学受益良多。接着张教授与同学进行了交流,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孔令琪、李伊朔、李雨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