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应邀在博纳楼213会议室举办“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主题的讲座。讲座由副院长郑文科主持,法学院教师高桂林、何锦前、尹少成、贺燕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余凌云通过亲身参与行政诉讼法论证的经历,结合真实案例讲解了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设计缘由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案登记制度更加明确,即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的应当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7日内无法决定的,则先予立案。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关于审判体制与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他认为有两种受案体现了受案范围的扩大,一种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余凌云指出,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实际履行中要区分开来,土地出纳合同往往混合两种性质,在行政方面容易起纠纷,但这种情况暂未列入行政受案范围。他还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复议机关当被告、一把手出庭、举证责任、调解等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也要注意到特殊情况的存在,如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允许调解。
尹少成认为,立法的本意在于解决问题,但因情况复杂,立法有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些问题,发挥立法解决问题的作用最大化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高桂林提及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何锦前通过行政法院设立的构想与经济法中的经济法庭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最后的交流环节,同学们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积极提问,余凌云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让大家明白了不仅要了解法律的规定,更要了解立法背景,明白立法的本意,方能真正发挥法律的功效。通过这次讲座,大家均表示收获良多,学习了更多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的方法。
(文:谭雨佳、图:王露霏、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