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法学院邀请常州大学钱玉文教授作了题为《公司法条文解释规则及典型案例解析》的讲座,于博纳楼213会议室举办。讲座由副院长米新丽教授主持,副院长张世君、刘迎泽、周平三位老师和15级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钱教授讲到公司法条文解释的重要性,其对于理论与实践都有重大意义。他介绍了《公司法》条文解释种类分为三类,分别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接着他又重点阐释了《公司法》条文的解释规则,包括文义解释、逻辑解释、整体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比较法解释和习惯解释。为了让同学掌握地更全面,他列举《公司法》具体的法条对每种解释进行了说明与阐释,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指导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解析对公司法条文如何解释及应用作进一步的分析。
同学们就讲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向钱教授提出了相应问题,他也一一作了回应,并与在场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讲座最后,张世君对讲座进行了精彩点评。他提出,身为研究生要重视法学方法论的学习,《公司法》条文解释要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但《公司法》有着自己的特点,在商法领域可能更为强调外观主义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文:龚佑超 图:沈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