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范跃如在博纳楼1号报告厅举办讲座,其主题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研究”。法学院副院长郑文科进行主持,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讲座。
范跃如首先介绍了我国四级法院建制的历史。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土地革命,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并逐步建立了司法机关。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院设置了二级法院。建国初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将法院的设置定为三级。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才改变三级二审为主的审级制度,在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之间增设中级法院,统一了全国法院的四级设置,并将这一体制纳入宪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四级法院的制度并沿用至今。
他分别讲述了四级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和认为应用自己审判的案件,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我国绝大多数案件并已成为化解矛盾的主体。他进一步指出我国法院的职能呈现出同质化特征,上下级法院间行政化管理特征明显等现实问题。
范跃如提出,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应反映不同法院的审级特点,职能定位应符合司法规律,有助于司法统一性、正当性、终局性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审级制度构建中,需要不同层级的法院就服务私人目的与公共目的进行一定的平衡,其职能定位应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
他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应全面审理一审案件,快速处理案件并建设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体制。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改发案件以确保终审质量,完善二审程序来保障上诉权利,理顺上下法院关系并实行专案专审。高级人民法院要明确再审法院的地位并重视其调研指导功能。
在交流环节,郑文科指出,现阶段法院审判呈现出三个趋势,即法院的网络信息化增强、法官主审作用强化、案件精细简易化程度加强,这不仅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通过此次讲座,大家了解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实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明白了司法体制改革对各级法院职能定位的影响,有助于同学们今后的目标定位和职业规划。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李睿、图:贾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