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为充分调动学院教师科研积极性,推动协同创新纵深发展,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社会声望,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学院科研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整合学术资源和凝练学术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和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协同创新和优势互补,有利于服务社会和人才培养。学院鼓励建立跨学科、跨部门和校际合作的科研机构,鼓励学科交叉和集体联合攻关。
二、学院科研机构应跟踪科学发展前沿,积极服务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北京市“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提高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水平和协同育人水平,产出标志性科研与智库成果,培养高质量人才,为北京市、学校和学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贡献。
三、本办法所指的院级科研机构是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院级研究机构,一般冠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中心/所”。
四、申报设立院级研究机构,应当符合学校、学院总体办学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并突出实际产出效果;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
五、院级科研机构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有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北京市、学校和学院有关科学发展政策,在某一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具备承担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三)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院级科研机构设立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机构负责人主持过国家级项目
2.研究机构负责人正在主持的课题年度到账经费达到30万元或近3年到账经费达到50万元。
六、院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科研处对科研机构的建设予以指导和督促,各项具体工作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活动能力,原则上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且必须为我院正式聘任教师。
七、科研机构一般可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原则上应当为校内编制人员。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兼任其他校内科研机构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学院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校内在职教学研究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五人;一般的研究人员可任命为“特约研究员”,禁止使用“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容易造成混淆的称谓;学生研究人员可聘为“研究人员”,如承担相应职务,可依据实际情况聘为“主任助理”。
八、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
科研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遴选有影响力的校外专家、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等为兼职研究人员,并承担相关责任。
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只能以批准的身份从事学术活动,不得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予以解聘。
校外兼职研究人员每任聘期不超过三年。科研机构对聘任工作负直接责任,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聘任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做好审核工作。
九、院级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立院级研究机构必须由负责人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设置科研机构的目的和意义、现有研究基础、人员组成、研究的主要学科领域及方向、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建议任命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等。
院级科研机构的成立应当以学科为基础,已成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学科不再设立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院级科研机构。
(二)院级科研机构的成立时间以科研处批准时间为准。院级科研机构不制发印章。
(三)已经成立的院级科研机构如需变更或者撤销,必须由负责人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
十、学院在院级科研机构建设中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学院科研机构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组织和支持科研机构的重大学术活动。
(三)组织对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十一、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实现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聘任研究人员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十二、科研机构在遵守法律规章制度的条件下自主开展学术活动。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科研机构的经费应遵守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四、科研机构须在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下开展科研工作;科研机构在对外宣传、交流时应当使用科研机构的全称。如发现任何违规违法活动,学校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违规违纪或法律责任。
十五、院级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由学院组织。学院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估。
十六、院级科研机构的考核程序为科研机构对考核期内的研究工作、标志性成果和育人成效等进行总结,认真梳理本考核期内的工作总结及下一考核期的工作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学院,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十七、院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成果获得领导批示情况、研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承担科研课题情况、到校科研经费情况、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出版学术专著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开展学术交流情况以及对我院学科建设的支撑贡献情况与育人成效情况等。各科研机构应当积极举办学术活动,争取经费支持,扩大学术影响力。
十八、科研机构考核材料、考核结果经院长审阅批准后,报送科研处。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院级科研机构,科研处将予以撤销。
十九、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原《法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