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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东:论合同效力瑕疵后的返还清算——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08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瑕疵;返还清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4 条

内容摘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了合同效力瑕疵后的返还清算规则,细化了《民法典》第 157 条,同时又有诸多重要的新发展。在原物返还上,区分动产、不动产细化了返还的具体方式。在损害赔偿上,确立了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和赔偿范围的参考因素。在折价补偿上,确立了“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瑕疵之日”为折价补偿计算的基准日;改变了《九民纪要》第 33 条所确立的“合同约定价”这一主观计算标准,确立了客观计算标准;在得利返还内容上严格区分返还法和责任法的内容,避免杂糅式规定;在“获益分配”和“损失分担”上,建立“其他合理计算方式”作为分配基准,在此处落实对于合同效力瑕疵具有可归责性的法律评价。本条还初步建立起了对于不法利益的处理机制。但是在不法原因给付、风险负担规则、费用是否需要返还、根据合同效力瑕疵类型精细化返还清算规则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以上内容均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文章的精华部分,完整内容可点击下方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t_h3i5Pmq2znrgYqCniaJQ_ZOsqV6OV_UcYeEAMoyR3PIMf_q6mVtHbqex2x5ZPc4jJtuVa9BhLmkgfX6xSOayElD3wzKH_VTt8UgZSssj1F9wLcvahk2W7Mz3HXuLenJafoJSJNZODXxtQOVOCVwah511CcmZf6zWpSSnndKjADOecb5lm3i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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