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
关键词: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税收法定;税收功能
内容摘要:围绕现行宪法第56条是否为税收法定条款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已久,有必要运用制宪史料厘清分歧。1982年宪法第56条是对1954年宪法第102条的恢复。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第93条包括两款,其中第1款即为现行宪法第56条,而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非依照法律不得征税”却被删除了。删除原因主要有四:一是条文突兀、不连贯;二是在第93条两个条款中的“法律”均指“狭义的法律”的情况下,其第2款特别强调限制政府征税权,反而会造成税收稽征工作的被动;三是第2款所强调的“依法稽征”已被概括性涵摄于宪法相关条款中,无需再作冗余式规定;四是第2款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税收的功能和性质相悖。辨析缘由发现,1954年宪法已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延续至1982年宪法第56条,只是囿于客观条件而未被激活。新时代重申税收法定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功能转变需要,当前应从部门法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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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link.cnki.net/urlid/11.2447.D.20251209.083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