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税务研究》2025年第2期
关键词:数据税;立法模式;数据资源税;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税
内容摘要: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数据税步入立法程序的“元问题”,影响具体的立法路径与功能侧重,进而左右具体的税制要素设计。专门税和传统税是数据税立法的两种模式,相互之间并非“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自由组合的“不定项选择题”。数据税立法既可以选择复合税制结构,在传统税中予以课征,承载财政收入筹措主功能,同时开征数据专门税,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也可以仅在传统税种中予以课征,并在既有税制上作出有限的针对性调适。完善传统税的数据课征规则是我国数据税立法的当前任务,未来仍须循序推动数据专门税立法。
(以上内容均是《税务研究》2025年第2期文章的精华部分,完整内容可点击下方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https://link.cnki.net/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5.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