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税务研究》2025年第6期
关键词:税务关联行政行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司法审查
内容摘要:由于法院对税务关联行政行为的诉讼性质存在认知差异,导致司法审查实践整体呈现审查立场消极、模式多元、规则各异的困境。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实践,可以将税务关联行政行为作为证据予以审查,赋予纳税人提请审查的权利,同时要求纳税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避免诉权的滥用。本文认为,税务关联行政行为证据审查模式可以很好地避免合法性审查模式带来的理论冲突与制度背离,并且尊重了税务双重前置的特殊制度安排,通过合理分配举证义务实现权利救济与平衡,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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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link.cnki.net/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5.0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