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通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每年度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名额,平衡考虑年级的差异、学术型与专业博士型的差异后予以确定。
第三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体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和目标,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法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和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包含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一般不少于7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导师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八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范围依学校规定执行,符合参评范围的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依据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符合学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评选年度内,申请人所修课程平均分不得低于85分(含),单科成绩75分(含)以上,英语成绩应当符合前述标准,但不计入平均分计算。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申请人成果级别认定参照学校科研管理规定执行,普通期刊不加分。
第九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初评和面试两个环节。最终人选依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平均学习成绩*30%+科研成绩*50%+面试成绩*20%。
平均学习成绩包含学生学年所学所有必修、选修课程(英语成绩不计入)。
科研成绩计算规则为:科研加分/30*100*50%。科研成果加分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修订期刊目录的通知》评定。
科研成绩上不封顶。
期刊 类型 |
独立 完成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及以后 |
中文A+ |
240 |
144 |
96 |
|
5 |
120 |
72 |
48 |
|||
中文A1 |
120 |
72 |
48 |
|
4 |
60 |
36 |
24 |
|||
中文A2 |
60 |
36 |
24 |
|
9 |
30 |
18 |
12 |
|||
中文B1 |
30 |
18 |
12 |
|
3 |
15 |
9 |
6 |
|||
中文B2 |
15 |
9 |
6 |
|
2 |
7.5 |
4.5 |
3 |
|||
中文C |
10 |
6 |
4 |
|
1 |
5 |
3 |
2 |
1)初评环节。法学院根据当年研究生部下拨评奖名额的300%确定初评入围名额,入围人选根据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排名顺序产生。排名依据为申请人平均学习成绩*30%+科研成绩*5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面试环节。面试评委由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担任,面试满分100分,计算面试平均分时应剔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具体构成如下:
面试满分100分=专业素养50分+综合素养50分。
第十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
4)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注册;
5)处于休学期间。
第十二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