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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通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每年度学业奖学金具体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名额指标,将学术型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分开评审。

  第三条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体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立宗旨和目标,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六条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人员范围依学校规定执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参评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创新成果较为突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

  (六)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和缴费。

  符合参评范围的法学院研究生依据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符合学校的基本规定,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申请人成果级别认定参照学校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终人选依据评审年度内综合成绩排名确定,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加权学习成绩*80%+综合素质学分折算百分制*20%

  加权学习成绩=平均成绩*平均成绩/本年级本学科全体同学总平均分;

  综合素质学分折算百分制=综合素质学分/1.6(1.6为年度综合素质学分总分折算率,即综合素质学分总分160分/100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评定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评定学年所学课程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及格线的相关规定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三)评定年度存在休学或者发生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者。

  (四)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请者(新生除外)。

  第九条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6年10月17日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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